物流巴巴網從廣州南沙海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獲悉,根據海關監(jiān)管要求,南沙港區(qū)二、三期碼頭即將開啟拖車重量比對功能,即把出閘拖車重量數據實時傳輸至海關系統(tǒng),并與拖車備案重量數據進行比對,誤差范圍設置為備案重量的上下5%。比對通過后,系統(tǒng)自動抬杠放行出閘。
為確保拖車進出港區(qū)通行效率,現(xiàn)根據南沙海關要求,各運輸企業(yè)需提前到南沙海關物流監(jiān)控科(南沙二期辦公樓三樓),辦理拖車重量核定工作。
關于海關稱重
1、海關稱重是稱量整車重量,即總重量-車身重量-貨柜重量=貨物毛重,稱重地磅有可能會由于天氣、人為等原因導致誤差,但是如有疑問可以向海關提出再次稱量,或提供公正地磅出示的過榜單。
2、向海關申報包括申報毛凈重,海關對不如實申報貨物可以進行處理。
海關查柜實際重量超過了申報數量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
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、稅則號列、數量、規(guī)格、價格、貿易方式、原產地、啟運地、運抵地、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,分別依照下列規(guī)定予以處罰,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:
(一)影響海關統(tǒng)計準確性的,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
(二)影響海關監(jiān)管秩序的,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
(三)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,處貨物價值5%以上30%以下罰款;
(四)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,處漏繳稅款30%以上2倍以下罰款;
(五)影響國家外匯、出口退稅管理的,處申報價格10%以上50%以下罰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已經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,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這是繼VGM之后的,外貿行業(yè)的又一定改革,目前其他港口目前還沒有實施這一項規(guī)定,但是不代表以后也不會啟動。